【党史学习】中国共产党延安历史——贯彻执行减租减息政策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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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2年1月,中共中央根据各地贯彻减租减息政策中存在的问题,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,作出《关于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的决定》,对减租减息政策的各项具体方针政策作了明确规定;并重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是,一方面减租减息,一方面交租交息。此后,减租减息运动得以全面推开,并逐步得到巩固和发展。
同年10月10日,西北局发出《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》。指示指出:“边区《施政纲领》虽有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,各地参议会也都通过了各种减租法令,可是严格检查起来,各地能认真按照这些法令减租的还是少数。在减租中,还有未减到法定额,或明减暗不减的现象;租地种的减得比较多,伙种地则减得极少。虽然也有个别农民不交租不定法定额数,但若与不减租或减租不足法定额的现象比较起来,却占极少数。”指示指出:“在执行减租政策中,各地发生地主采取许多的方法实行抵抗。”指示分析了减租政策未能认真贯彻的五种原因。指示要求:“今年减租必须普遍达到各地减租法令所规定的程序。必须用政府权力特别是群众坚决的态度,打破地主对抗减租所实行的一切投机取巧的办法。”指示要求:“党应组织与领导群众,坚决地自动地实行政府的减租法令,坚持按照法定额定交租,坚持佃户对于土地的使用权,不受地主任意破坏。对于地主因减租而加于农民的一切威胁和压迫,应发动群众以合法方式坚决抵抗之,同时应由政府以法令制止之。”指示指出:“在实行减租中,党的最重要的任务,就是要掌握统一战线政策,一方面保证地主能按法减租,一方面又保证农民减租后能按照法定额交租,以调节农村各阶层关系,并团结他们共同支持抗战。”
为了保证彻底实行减租,指示还制定了《关于减租实施的补充办法》,作为这一文件的附件,随文下发。补充办法指出:“在全边区的租佃条例没有公布之前,各地区应当在现行减租法令之外,根据中央土地政策决定及其附近和本地的实际情况,颁布一些临时补充办法。以下提出的办法,只供给各地参考,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之。如边区政府对减租问题有新的法令颁布时,则应以此办法的精神配合政府法令进行。”补充办法分别包括关于减租、关于交租、关于佃权、关于限制其他额外剥削、关于欠租、关于破坏减租法令的处罚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。
同年12月3日至9日召开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,讨论通过了《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(草案)》。同年12月23日,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这一草案。这是进入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之后,陕甘宁边区执行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的成文规定。从此,减租减息从宣传至立法,变为自下而上地发动农民群众,进行自觉减租减息斗争。
来源:学习强国